日期:2023-12-06
爲(wéi / wèi)深入貫徹黨的(de)二十大(dà)精神和(hé / huò)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(yào / yāo)求,全面落實《中共中央 國(guó)務院關于(yú)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(dà)的(de)意見》,堅持“兩個(gè)毫不(bù)動搖”,引導金融機構樹立“一(yī / yì /yí)視同仁”理念,持續加強民營企業金融服務,近日,中國(guó)人(rén)民銀行、金融監管總局、中國(guó)證監會、國(guó)家外彙局、國(guó)家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(hé / huò)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全國(guó)工商聯等八部門聯合印發《關于(yú)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(dà)的(de)通知》,提出(chū)支持民營經濟的(de)25條具體舉措。
一(yī / yì /yí)、持續加大(dà)信貸資源投入,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(dà)
(一(yī / yì /yí))明确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目标和(hé / huò)重點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标,提高服務民營企業相關業務在(zài)績效考核中的(de)權重,加大(dà)對民營企業的(de)金融支持力度,逐步提升民營企業貸款占比。健全适應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(de)組織架構和(hé / huò)産品服務,加大(dà)對科技創新、“專精特新”、綠色低碳、産業基礎再造工程等重點領域民營企業的(de)支持力度,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和(hé / huò)項目建設,積極滿足民營中小微企業的(de)合理金融需求,優化信貸結構。合理提高民營企業不(bù)良貸款容忍度,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貸款盡職免責機制,充分保護基層展業人(rén)員的(de)積極性。
(二)加大(dà)首貸、信用貸支持力度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積極開展首貸客戶培育拓展行動,加強與發展改革和(hé / huò)行業管理部門、工商聯、商會協會對接合作,挖掘有市場、有效益、信用好、有融資需求的(de)優質民營企業,制定針對性綜合培育方案,提升民營企業的(de)金融獲得率。強化科技賦能,開發适合民營企業的(de)信用類融資産品,推廣“信易貸”模式,發揮國(guó)家産融合作平台作用,持續擴大(dà)信用貸款規模。
(三)積極開展産業鏈供應鏈金融服務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,支持供應鏈上(shàng)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訂單貸款、倉單質押貸款等業務。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完善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功能,加強服務平台應用。促進供應鏈票據規範發展。深入實施“一(yī / yì /yí)鏈一(yī / yì /yí)策一(yī / yì /yí)批”中小微企業融資促進行動,支持重點産業鏈和(hé / huò)先進制造業集群、中小企業特色産業集群内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。
(四)主動做好資金接續服務。鼓勵主辦銀行和(hé / huò)銀團貸款牽頭銀行積極發揮牽頭協調作用,對暫時(shí)遇到(dào)困難但産品有市場、項目有發展前景、技術有市場競争力的(de)民營企業,按市場化原則提前對接接續融資需求,不(bù)盲目停貸、壓貸、抽貸、斷貸。抓好《關于(yú)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(dì / de)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(de)通知》(銀發〔2022〕254号文)等政策落實落地(dì / de),保持信貸、債券等重點融資渠道(dào)穩定,合理滿足民營房地(dì / de)産企業金融需求。
(五)切實抓好促發展和(hé / huò)防風險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增強服務民營企業的(de)可持續性,依法合規審慎經營。健全信用風險管控機制,加強享受優惠政策低成本資金使用管理,嚴格監控資金流向。加強關聯交易管理,提高對關聯交易的(de)穿透識别、監測預警能力。
二、深化債券市場體系建設,暢通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渠道(dào)
(六)擴大(dà)民營企業債券融資規模。支持民營企業注冊發行科創票據、科創債券、股債結合類産品、綠色債券、碳中和(hé / huò)債券、轉型債券等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滿足科技創新、綠色低碳等領域民營企業資金需求。支持民營企業發行資産支持證券,推動盤活存量資産。優化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機制,注冊全流程采用“快速通道(dào)”,支持儲架式注冊發行,提高融資服務便利度。
(七)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作用。鼓勵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(guó)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(yǐ)及市場機構按照市場化、法治化原則,通過擔保增信、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、直接投資等方式,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擴容增量、穩定存量。
(八)加大(dà)對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。鼓勵和(hé / huò)引導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各類養老金、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積極科學配置民營企業債券。支持民營企業在(zài)符合信息披露、公允定價、公平交易等規範基礎上(shàng),以(yǐ)市場化方式購回本企業發行的(de)債務融資工具。
(九)探索發展高收益債券市場。研究推進高收益債券市場建設,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,建設高收益債券專屬平台,設計符合高收益特征的(de)交易機制與系統,加強專業投資者培育,提高市場流動性。
三、更好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,擴大(dà)優質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規模
(十)支持民營企業上(shàng)市融資和(hé / huò)并購重組。推動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,大(dà)力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上(shàng)市和(hé / huò)再融資。支持符合條件的(de)民營企業赴境外上(shàng)市,利用好兩個(gè)市場、兩種資源。繼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,研究優化并購重組“小額快速”審核機制,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提質增效、做大(dà)做強。
(十一(yī / yì /yí))強化區域性股權市場對民營企業的(de)支持服務。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突出(chū)私募股權市場定位,穩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額轉讓、認股權綜合服務等創新業務試點,提升私募基金、證券服務機構等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性。支持保險、信托等機構以(yǐ)及資管産品在(zài)依法合規、風險可控、商業自願的(de)前提下,投資民營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和(hé / huò)未上(shàng)市企業股權。
(十二)發揮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(de)作用。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,支持更多社會資本投向重點産業、關鍵領域民營企業。積極培育天使投資、創業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,增加對初創期民營中小微企業的(de)投入。完善投資退出(chū)機制,優化創投基金所投企業上(shàng)市解禁期與投資期限反向挂鈎制度安排。切實落實國(guó)有創投機構盡職免責機制。
四、加大(dà)外彙便利化政策和(hé / huò)服務供給,支持民營企業“走出(chū)去”“引進來(lái)”
(十三)提升經常項目收支便利化水平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人(rén)民币“首辦戶”拓展行動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爲(wéi / wèi)更多優質民營企業提供貿易外彙收支便利化服務,提升資金跨境結算效率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籌運用好本外币結算政策,爲(wéi / wèi)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态提供優質的(de)貿易便利化服務。
(十四)完善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政策。優化外彙賬戶和(hé / huò)資本項目資金使用管理,完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結彙便利化政策,支持符合條件的(de)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本項目數字化服務。擴大(dà)高新技術和(hé / huò)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範圍。支持符合條件的(de)民營企業開展跨國(guó)公司本外币一(yī / yì /yí)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,便利民營企業統籌境内外資金劃轉和(hé / huò)使用。有序擴大(dà)外資企業境内再投資免登記試點範圍,提升外資企業境内開展股權投資便利化水平和(hé / huò)民營企業利用外資效率。支持跨境股權投資基金投向優質民營企業。
(十五)優化跨境金融外彙特色服務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彙率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和(hé / huò)工作機制,加強政銀企擔保多方聯動合作,減輕民營中小微企業外彙套期保值成本。持續創新跨境金融服務平台應用場景、拓展覆蓋範圍,爲(wéi / wèi)民營企業提供線上(shàng)化、便利化的(de)融資結算服務。
五、強化正向激勵,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經濟的(de)積極性
(十六)加大(dà)貨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。繼續實施好多種貨币政策工具,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重點領域民營企業的(de)信貸投放。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,将再貸款優惠利率傳導到(dào)民營小微企業,降低民營小微企業融資成本。
(十七)強化财政獎補和(hé / huò)保險保障。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,簡化辦理流程,推廣線上(shàng)化業務模式。發揮首台(套)重大(dà)技術裝備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作用。在(zài)風險可控前提下,穩步擴大(dà)出(chū)口信用保險覆蓋面。
(十八)拓寬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來(lái)源渠道(dào)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,募集資金用于(yú)發放民營企業貸款。對于(yú)支持民營企業力度較大(dà)的(de)銀行業金融機構,在(zài)符合發債條件的(de)前提下,優先支持發行各類資本工具補充資本。
六、優化融資配套政策,增強民營經濟金融承載力
(十九)完善信用激勵約束機制。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,健全中小微企業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(hé / huò)評價體系。推動水電、工商、稅務、政府補貼等涉企信用信息在(zài)依法合規前提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放查詢,緩解信息不(bù)對稱。健全失信行爲(wéi / wèi)糾正後信用修複機制。
(二十)健全風險分擔和(hé / huò)補償機制。發揮國(guó)家融資擔保基金體系引領作用,穩定再擔保業務規模,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理厘定擔保費率,積極培育民營企業“首保戶”,加大(dà)對民營小微企業的(de)融資增信支持力度。建立國(guó)家融資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,鼓勵有條件的(de)地(dì / de)方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(de)資本補充和(hé / huò)風險補償機制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(de)增信分險作用。
(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)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。支持民營企業更便利地(dì / de)使用票據進行融資,強化對民營企業使用票據的(de)保護,對票據持續逾期的(de)失信企業,限制其開展票據業務,更好防範拖欠民營企業賬款。引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優化系統功能,便利企業查詢票據信息披露結果,更有效地(dì / de)識别評估相關信用風險。
(二十二)強化應收賬款确權。鼓勵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大(dà)型企業等應收賬款付款方在(zài)中小企業提出(chū)确權請求後,及時(shí)确認債權債務關系。鼓勵地(dì / de)方政府積極采取多種措施,加大(dà)轄區内小微企業應收賬款确權力度,提高應收賬款融資效率。推動核心企業、政府部門、金融機構加強與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對接,通過服務平台及時(shí)确認賬款,緩解核心企業、政府部門确權難和(hé / huò)金融機構風控難問題。
(二十三)加大(dà)稅收政策支持力度。落實以(yǐ)物抵債資産稅收政策,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以(yǐ)物抵債資産時(shí)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的(de),允許按現行規定适用差額征收增值稅政策,按現行規定減免接收、處置環節的(de)契稅、印花稅等。推動落實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制度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不(bù)良資産處置。
七、強化組織實施保障
(二十四)加強宣傳解讀。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積極開展宣傳解讀,豐富宣傳形式、提高宣傳頻率、擴大(dà)宣傳範圍,主動将金融支持政策、金融産品和(hé / huò)服務信息推送至民營企業。發展改革和(hé / huò)行業管理部門、工商聯通過培訓等方式,引導民營企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,珍惜商業信譽和(hé / huò)信用記錄,防範化解風險。
(二十五)強化工作落實。各地(dì / de)金融管理、發展改革、工信、财稅、工商聯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,推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(de)堵點、難點問題,強化政策督導,梳理總結典型經驗,加強宣傳推介,提升政策實效。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完善統計監測,加強政策效果評估。工商聯要(yào / yāo)發揮好橋梁紐帶和(hé / huò)助手作用,建立優質民營企業名錄,及時(shí)向金融機構精準推送,加強銀企溝通。各金融機構要(yào / yāo)履行好主體責任,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,加快政策落實落細。
來(lái)源:求是(shì)網